供應商放棄中標資格,采購人可以對其進行罰款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十三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與政府采購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
所以,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采購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應由財政部門依法認定和處理。當供應商放棄中標資格時,采購人應當報告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處理,不可以自行對供應商進行處罰。
因此,各位采購人注意,在遇到供應商放棄中標資格的情況時,采購人應通知財政部門,不得擅自處罰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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